联系电话:158-5203-3733

您所在的位置: 徐州刑事律师王春雷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春雷律师

手机号码:15852033733

邮箱地址:3006561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110593321

执业律所: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6号(杨庄派出所旁)

成功案例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0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852033733

联系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5号常开大厦219室

Copyright © www.lvshi99.com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