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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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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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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徐州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 持械 自首 谅解王春雷律师成功案例

徐州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 持械 自首 谅解王春雷律师成功案例

 

【审理法院】

泉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王春雷律师
【案情简介】

201187日晚上,“秦某”在浦某丙家因债务问题与浦发生矛盾,后至徐州市贾汪区厚桥街道新联村一赌场内,说起与浦发生纠纷一事,表示不满。被告人谢某听说浦某丙在家后,即打电话讨要浦之前欠其的钱款,并准备前往浦家。“秦某”提出让被告人谢某带几个人过去搞搞浦某丙的场子,也可以帮谢某说说话。后“秦某”让张x(已判刑)纠集人员,在张x的同意下,吴春龙(已判刑)、韩x(另案处理)等六七人乘坐谢某的面包车至泉山区XX街道x9号,谢某找到浦某丙讨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人员发生打斗,韩x等人持木棍等殴打浦某丙,致浦某丙受伤。在此过程中,谢某也被打伤。经鉴定,浦某丙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

【承办过程】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中,起到的作用和主要意见:

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1)谢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张x等人去被害人家是“秦某”的意思,谢某既未主动提议,也未与他们达成一致去闹事的意思表示。“秦某”与被害人也有矛盾,谢某认为“秦某”一方的人是搭他的车去被害人家,谢本人是一个人去向被害人讨债,未向其他人提出帮忙打架的意思。(2)谢某客观上未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一直在旁劝阻,自己也被被害人一方的人打伤。
2.
如果认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有以下情节:(1)谢某系从犯。谢某既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也不是积极实施者,所起作用较小。(2)谢某有自首情节。(3)谢某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谢某家庭困难。请求对谢某从宽处罚。

【审判结果】

辩护意见综合予以采纳,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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