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律师姓名:王春雷律师
手机号码:15852033733
邮箱地址:3006561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110593321
执业律所: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6号(杨庄派出所旁)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王春雷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融资,由A公司法人甲与自然人乙合谋,成立B公司来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达到900余万(近千万),涉案追诉金额为670余万。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百人以上。
【承办过程】
本案办理时间1年多,律师会见8次,检审阶段阅卷4次,开庭3次,案情沟通无数次。遇到困难很多,案情复杂,起到的作用和主要意见:
1、被告人乙虽然为B公司法人,但仅仅是注册法人,并未实际操作,股份仅为10%。实际预谋,决策人为股份占90%的A公司与A公司法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2、账目情况、开户银行信息等财务信息乙并不知晓。
3、并未实际挥霍赃款,除支付办公费用,余款直接进入A公司。
4、与被害人一起去公安机关报案,系自首
5、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6、大部分退赃。小部分虽未退赃,但也已经取得了谅解。
【审判结果】
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缓刑!
【办案感想】
1、法人不一定是主犯,要看他在实际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考虑预谋的过程、实际分工、赃款处理等多方面。
2、虽然被多名被害人扭送派出所,但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仍为自首。
3、仅小部分未实际退赃,不影响退赃情节认定。阐明未实际退赃的原因,并确定其客观性,合议庭最后予以认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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