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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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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罪有什么特征?

  导读: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那么该罪有什么样的特点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章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者关联性。本类犯罪在行为形态上多数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如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另有个别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本章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即是。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少数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就单位来说,则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又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既有一般的单位犯罪,又有专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位犯罪。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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