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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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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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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基本问题

  核心导语: 职务犯罪预防中,具有着一些基本存在的问题,一般的危害、特点与及原因是怎样存在的呢?一般需求是如何进行完善呢?主要把握着哪些明显的要素呢?

  深入扎实地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任务。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体制改革还未形成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职务犯罪相关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造成严重破坏,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人民心中对党和政府的地位一旦动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二)严重破坏了国家秩序。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党和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的秩序。

  (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从而从根本上动摇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

  (四)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如***同志所指出的:"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急剧上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犯罪金额也在不断增加,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院自2003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47件55人,其中不满一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仅仅1件,1万元至10万元的共31件,10万元以上的15件。

  (二)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权钱交易的案件增多。某些领导干部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非荣辱界限不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认为权和钱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置换,有以权谋钱的,也有以钱买权的。我院2003年以来,共受理渎职案件15件19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3967.41万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官官相勾、官官相护,一抓一串、一打一窝的案例不断增加,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犯罪的隐蔽性高。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的行为得不到制度、群众、舆论的有力监督,造成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五)腐败现象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普遍增加。如行政、司法、金融、建筑、电力、教育、税务等各个行业的的案件都普遍增加。

  (五)职务犯罪案件量刑适用缓刑比例偏高。2003年至今,景县检察院共公诉的自侦案件共判决61人,其中被判三年以下缓刑的有35人,占公诉数的57%,免予刑事处罚的17人,占公诉数的28%。这组数据表明,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判处有量刑较轻、适用缓刑过多的趋向。

  (六) 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突出。在上述统计的61份法院判决文书中,均提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占100%。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观因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对个人的学习、改造一放松,就等于在歧路上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进而越走越远。

  (二)放松世界观改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并由此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三)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藐视法律。对所担负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缺乏责任感,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犯罪嫌疑人在走上犯罪道路的初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行贿受贿就是请客送礼,人之常情,"拒礼"只会伤害感情,"收礼"才能培养感情,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在不知不觉中越陷越深。

  (四)存在侥性心里。大多数职务犯罪的干部,都是从小贪、小贿到后来的一发不可收拾,从开始的害怕、担忧到后来的习以为常,认为不可能被发现,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五)特权思想严重。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

  客观因素:

  (一)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的蜕变,使这些人成为"共产党人"的败类,被世人所唾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二)工作机制尚待完善。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虽然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在实施一岗双责制度上落实的不好,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观念,抓办案多抓作风纪律少,造成个别干部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三)监督不到位。***同志说过,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一些监督制约措施逐渐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也有一些监督制约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的现象。从内部监督机制上看,各个机关设有专门的纪检部门,但仅有为数极少的人,甚至有的单位的纪检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实施监督很难到位,使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就行政监督而言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同处在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的过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利益而姑息纵容 ,甚而至于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从外部机制看,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作为专门监督机构的纪检委、检察院,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办案的阻力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局部的利益,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执行难成了"老大难",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有的企事业单位,甚至出现负责人一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从中贪污、受贿等。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机可乘,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此外,宪法第41条赋予人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实际上仍存在群众告状难、畏惧打击报复的心理因素等,使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

  (四) 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律给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经不起考验,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导致量刑过轻,由于缺少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难以抗诉,也纵容了审判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从个人看,犯罪者失去了自由、地位、工作,也给家庭带来了莫大的痛苦;从社会看,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对干部队伍来说是莫大的损失;从检察机关看,也为查办案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惩治了一批又一批,但是有一些地方职务犯罪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仍十分猖獗。职务犯罪履禁不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在"堵源"上狠下功夫,预防工作还未做好,治本效果不大。因此,努力做好预防工作,才能减少和遏制犯罪,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才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制效果。

  具体预防措施可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教育,从思想上铲除腐败根源。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干部的思想观念和认识水平,执法执纪能力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对搞好党风廉政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为此,应从多方面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反腐保廉的认识,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建立和完善各种防范制度。职务犯罪案件的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监督机制不到位,实践证明,制度比法律规范对于遏制新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特定的效果。因此在今后的防治工作中,更要注意加强防治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落实,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可能产生的苗头并依靠既定的制度对其予以遏制,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惩治力度,增强防治威慑力。目前,职务犯罪之所以出现规模升级、发案率增高,其中原因之一便是对其惩治力度不够。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一提高认识。在司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专政意识,要看到职务犯罪对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对反腐败斗争深远意义的认识,要看到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要慎之又慎,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增设适用缓刑程序性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缓刑的适用增设程序性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公开听证程序要落实位,不能流于形式。 三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对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的案件要依法行使抗诉权。对隐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为要严惩不贷。四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

  (四)强化权力制约。腐败的根源在权力的失控,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把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到底,不能只注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再次要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改变现有的一把手决定单位一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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