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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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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分析及对策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后期翻供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十分严重的问题了。

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人员,这些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有的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在近几年的办案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突破时候和立案初的讯问时候,都能态度较好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的进程。

比如2002年的孙某涉嫌受贿案、何某涉嫌受贿案、2003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系列窝案、2004年的李某涉嫌受贿案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翻供,严重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和案值,也给以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不认真分析。

通过办案实践的剖析,我们认为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翻供是由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构成的,其主要原因有:

一、畏罪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初查和立案突审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因而不得不做出如实的有罪供述。但逃避罪责和企图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当案件进入后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思想冷静下来以后,面对即将承受的刑罚,便会千方百计编造谎言逃避惩罚。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李某在初查突审阶段和立案的初期侦查阶段对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的后期和审查起诉环节,李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也迫于家属的压力,在讯问当中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二、侥幸的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当案件进入新的侦查过程和新的诉讼阶段后,往往低估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能量,自认为有些证据检察机关不可能取得,或者认为有些证据已经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了改变,因而心存侥幸心理进行翻供。如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侦查阶段的前期和中期都对其涉嫌受贿的各笔均供认不讳,至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阶段,却突然翻供了其中的大部分涉嫌犯罪的事实,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重新突破涉案的一些关键证人,并前往外地查证,给诉讼造成困难。但经过侦查机关的再次突破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侥幸的企图被粉碎。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在侦查阶段,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被切断了联系,而且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处所,他们的心理受到了较强烈的震慑,一般不易出现翻供。一旦检察机关在基本犯罪事实查清后,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或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或受他人支使,极易产生翻供的心理。同时,也可能采取一些串供毁供的手段。一旦时机成熟,多数便进行无罪式翻供。至少,要进行试图减轻处罚式翻供。如我院办理的何某涉嫌受贿一案,何某在羁押期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当我院考虑到其身体状况不便继续羁押将其取保候审后,何某得有时间和涉案证人进行串通,很快就翻供了其中得几笔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使案件的侦查终结陷入了僵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动更快,在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到三天,就全盘否认自己已经多次交代的犯罪事实,待检察机关准备重新变更强制措施时,又急忙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枉自增添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量。再如,某涉嫌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准备以涉嫌行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时候,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涉嫌行贿的事实细节交代得清清楚楚,并得到了相应的证实,但当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而让他回家以后,第二天就到检察机关翻供,可当办案人员告知其翻供的严重后果以后,又急急忙忙承认了自己的行贿事实。[page]

四、个别素质不高不讲职业道德的的律师的介入,为翻供诱发了起因同时也提供了翻供的便利条件。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极个别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最近,全国相继处理了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律师,他们涉嫌的违规违法的事实,不但给律师界敲了警钟,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不考虑律师的负面作用,在办过程中,对其可能的负面作用有一个预先的防范。

五、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有些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来拖去,而这些影响案件侦结和审结的原因往往又会通过种种途径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所知晓,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而且由于案件拖的时间长,又使某些证据无法补齐,客观上又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如2003年重庆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系列窝案,由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及上级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某些证据的认识不同,因而对案件性质看法不同,使得该窝案从立案侦查至今一年多了,还没能交付审判,而且,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知道了产生认识分歧的原因,他们针对这种分歧就有了相应的对策,甚至做了相应的串供和毁供。

六、侦查环节固定证据不周全。有的是因为办案组织指挥协调不够,使得本来应该收集同时也能够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到,或者没有收集全面准确,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属等有机可乘,从而造成由于我们工作的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机会。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赃款时,这就给侦查人员造成一定的错觉,对其赃款的去向不再探究,当然,也有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查清楚赃款的去向。到了案件终结时候,犯罪嫌疑人经过充分分析考虑准备后,往往辩称赃款为公所用,并拿出有效票据来支持其说法。即使不辩称赃款为公所用,也胡乱说一些去向,让办案人员无法查清楚赃款的去向,从而为以后的翻供埋下伏笔,给案件的完满处理造成被动和隐患。

七、社会不正风气和同案其他人的迫使。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询问讯问时候,在办案人员讲法律、说道理的开导下,也摄于法律的威严,他们能如实交代自己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甚至揭发检举,争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当他们被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再次进入社会,由于社会上的一些风气不正,对犯罪嫌疑人能供诉自己的的涉嫌犯罪事实和检举立功的行为有一些微词,甚至讥笑、埋怨,有的涉案人员和可能被检举的人员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各种方式的威胁,该犯罪嫌疑人迫于各种压力,因而向检察机关翻供。如李某翻供动因中,就有迫于家属和社会压力的原因。

当然,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远不止这些。针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反腐败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腐败分子痛恨的社会风气,这种感情因素,不但要在社会上形成,而且要深入可能产生腐败的单位个人内部,特别包括其亲属和同事。而且要在全社会形成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自觉性,打压社会中的不良倾向,使正气上升,斜气下降或消除。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应该有保密意识,特别是对涉嫌犯罪嫌疑人交代内容和检举内容的保密,同时,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候,要着重给犯罪嫌疑人强调自己要对自己的交代内容和检举内容保密,并清楚地给他们讲明泄密后的严重后果。

二、加强与审查起诉部门的联系,用起诉的条件组织证据,防止翻供。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是侦诉部门的共同任务。侦查部门在侦查时要注意及时、全面、充分调取证据,把握各种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夯实案件的基础。起诉部门也要做到关口前移,要更准确地熟悉案情,充分研究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关键证据是否可靠,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等等,帮助侦查部门建立起一个证明犯罪的证据体系。把案件中可能导致翻供的薄弱环节做实、做强,切不可被犯罪嫌疑人一时良好的认罪态度所蒙蔽忽略其它证据的收集。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注重案件的突破,以为案件突破了,就可以松一口气了,忽约了一些证据甚至是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或者,没有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给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代理人以可乘之机,而审查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出于起诉条件的考虑,对证据的全面准确及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有他们的不同于侦查人员的不同的角度和眼光,两个部门结合起来,就能更有效地堵住案件证据的漏洞,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page]

三、慎重变更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连续性。自侦案件翻供之所以多发于侦查阶段后期和审查起诉阶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偏多,使其原有的服罪环境压力被解除,犯罪嫌疑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有机会,有条件去请教有知识、有经验的人为其出谋划策开脱罪责。也可利用在侦查阶段被羁押时无法使用的关系网、人情网对抗诉讼。因此适用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高压姿态,减少其翻供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大对翻供过程中包庇、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多依赖他人的包庇和伪证。因此,加大对包庇、伪证的打击力度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要坚决打击,该捕的捕,该诉的诉,该判的判,决不姑息迁就。使犯罪嫌疑人因无人配合而孤掌难鸣,减弱其对案件的干扰,保证案件的顺利圆满地侦查终结及以后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

五、加大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当前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种惯用手段是辩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当时回忆错误或者受到精神压力过重,或者说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甚至刑讯所至。因此,加大科技投入也是防止和减少翻供的有效途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使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尽量充分全面的预见。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心理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交往圈的了解,对其涉嫌犯罪每一笔可能出现的认识分歧的剖析及相应的对策,对律师介入可能出现的情况的预见,等等。

总之,由于个人和社会的诸多因素,鉴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在侦查过程的后期及以后的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极其普遍,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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